斜井人车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,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出厂。
斜井人车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
a)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
b) 正常生产时每隔3年进行1次;
c) 停止生产2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;
d) 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e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f) 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型式检验由国家认可的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。斜井人车经检验合格,取得安全标志后,方准下井试验或生产。
主要项目不合格应进行复验,但允许复验的项目不超过2项,再有1项不合格,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。
次要项目不合格应进行复检,但允许复验的项目数不超过3项,如再有2项不合格,则判定产品为不合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