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矿用平巷人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,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。
2、车轮踏面应符合GB/T 4695的规定,轮对应符合JB/T 8296.1的规定,车轮与轨面间隙不大于2mm。
3、车厢顶棚、前后壁板钢板厚不得小于2 mm。
4、车厢内的任何部位不应有足以使人致伤的尖锐凸出物。
5、头车的前、后壁应开设观察窗口;挂车的前壁也应开设观察窗口。
6、矿用平巷人车的舒适系数不小于0.3
7、车厢入口处应装设摘挂方便的保护栏杆,运行中不得自行脱落。
8、人车座位两侧应装有防护扶手,车厢应能运送载有伤员的担架。
9、主牵引杆、连接装置及销轴应进行拉伸试验,试验破断拉力应不小于静载荷的13倍。
10、矿用平巷人车的连接器、碰头及转向器应有减震装置。
11、缓冲装置的阻力值应经过标定,标定后零件应无变形或损坏。两台缓冲器的阻力值相差不应大于15%。
12、缓冲木应采用红松或阻力值相当于红松的其他材料,不应有影响阻力值的裂纹、栉子等缺陷。缓冲木切割深度不应超过40mm。
13、弹簧应在试验负荷下压缩(拉伸)三次,其变形不应大于自由高度的0.5%。
14、矿用平巷人车在运行时应平稳、可靠,不得出现横向、纵向倾翻。
15、矿用平巷人车组列后应能顺利通过设计曲率半径的弯道。
16、各运动部件应动作灵活、协调,复位应准确、可靠。
17、矿用平巷人车一般不安装制动装置,需要安装时,制动后滑行距离不应超过20m。